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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共有房屋低价卖女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发生矛盾妻子刘某离家,没想丈夫沈某随后就将夫妻共有房屋卖给其女儿沈某某,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1995年,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二人都属于再婚,刘某带着儿子,沈某带着女儿共同生活。2001年,沈某和刘某翻建了所居住的房屋。2005年,村里整体拆迁,按照政策沈某家优惠购买商品房两套,其中一套登记在沈某名下,另一套登记在沈某女儿沈某某的名下。沈某与刘某居住于沈某名下房屋。2012年秋,沈某和刘某发生矛盾,后刘某未继续在该房屋居住。2012年末,沈某和女儿沈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沈某某以12万元的价钱购买了沈某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沈某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低价卖给其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沈某和刘某婚后因居住宅院被拆迁安置所得,所有权取得发生于沈某和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沈某名下,但不能否认刘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沈某未征求刘某等其他财产权利人的意见,以12万余元的价款将房屋出售给其女沈某某,房屋转让价格明显极低于市场价格,明显侵犯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判决沈某与沈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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