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之四: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结婚表明一个新的经济共同体的产生,而离婚则宣告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解散。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夫妻各方对财产性质认识的差异性,往往会在分割财产过程中产生或多或少的纠纷。 以下用案例来说明:
王某与李某在1996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恩爱,李某夫妻即与公公婆婆一起从事家庭私营企业经营,李某承担企业会计工作。1998年以李在内的家庭成员批得宅基地,建造别墅一幢。1999年8月份夫妻二人前往浙江绍兴经营布匹生意,由女方用婚前存款10万元及公婆赠予的12万元,购得店铺二间;2001年因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兼做电器生意,向女方借得私房钱2万元。2001年6月男方因吸毒强制送往戒毒所劳教;女方在男方戒毒期间赚钱13余万元。今年8月,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女方存在绍兴某银行的13万元的存。女方认为这2万元私房钱及自己在男方戒毒期间所赚的钱,原购买店铺个人出资的10万元为个人财产;别墅一幢为家庭财产,扣去10万元的店铺余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原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实施后,这一财产转化制度已经被不再适用。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上述的案例中,1998年所建的别墅一幢系家庭共同财产无疑。所购的店铺中女方投入的10万元,是由女方婚前存款转化过来的,应将这十万元认定为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但必须有证据予以证实。扣除10万元之后店铺的余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女方在男方强制戒毒期间所赚的13万元钱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私房钱2万元则应由女方提供其为婚前财产或婚后约定个人财产的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只返还一万元即可;如女方能证明的,则男方理应返还2万元。
很有必要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男方在女方提起离婚时采取了一个非常及时的办法,即申请法院对女方的存款进行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有利于日后案件的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其方式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对于这类违法者,法院可以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分割财产时,无论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离婚后的诉讼时效内重新起诉要求分割的,对违法者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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