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指按照破产程序,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依法应由财产所有人直接从清算组取回的财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以实际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另外还有:
  一、企业成员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
  三、企业内部组织所有的财产,如党费、团费、工费、职工互助会等财产;
  四、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的请求权(指以企业职工个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请求权);
  五、以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无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矿山、河流及道路等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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