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被驳,村民状告镇政府
原告唐甲诉称:“2001年6月17日我父亲代表我奶奶购买了本村村民唐某宅基地一处,后我父亲、叔父、奶奶分家时将此新购宅基地分给我叔父和奶奶。我父亲、母亲、弟弟和我一家四口一直居住于唐庄子北街10号。现我和弟弟均已成年,面临结婚生子,一处宅基地不能满足需要,故2010年1月10日我以已到结婚年龄,无房居住为由向平谷区大兴庄镇唐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委会报大兴庄镇人民政府审核,大兴庄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9日做出《关于唐庄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请退回的通知》,认为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人民政府仅以我父亲出面买房及其处置宅基地的行为为由驳回我的申请,属于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错误的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关于唐庄子村唐甲宅基地申请退回的通知》。”
被告大兴庄镇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具有对涉案宅基地申请实施行政审核的法定职权。二、原告申请宅基地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退回其申请并无不当。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原告一家四口居住在唐庄子北街10号住宅,申请人家庭于2001年6月17日购买本村村民唐某位于唐庄子北街8号住宅用于居住。2002年12月15日原告家将唐庄子北街8号宅院处分给了原告的叔父。被告基于这些事实,认为原告家庭有处置宅基地的行为,不符合再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书面通知其所在村委会并由村委会通知其本人退回其申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所作通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将于8月2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