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遭遇变动 货款面临被拒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原告北京某艺术雕塑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荣尊堡会所雕塑定制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制加工荣尊堡会所雕塑。合同签订后图纸当日即得到了确认。被告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74000元。2009年7月10日,雕塑的玻璃钢成品经被告负责人检验合格。由于被告公司的雕塑基础一直未能做好,无法安装,使雕塑成品至今仍放在原告处。为保证雕塑的品质完好,原告花费一定费用对其进行维护。由于原告的场地有限,雕塑成品占用了原告的用地面积,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即277 5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7 03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生产的雕塑成品质量存在问题,与当初设计的不相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将于7月18日开庭审理。 艺术遭遇变动 货款面临被拒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定做艺术品与设计不符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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