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姐妹写假欠条 女老板交友不慎吞下哑巴亏
该案的主人公李某在南宁经营生鸡批发生意,于多年前通过生意往来,结识了一名姚姓上思妇女,姚某夫妇俩主要是向李某购买生鸡后返回上思销售。因为是老主顾,又岁数相仿,比较谈得来,加上姚某总是给李某以老实本分的印象,自然而然,李某便给予了姚某充分的信任。
正是出于这份“姐妹”情谊,2011年3月,姚某开始向李某赊购鸡款时,李某并没有太放在心上。同年4月,姚某共赊欠购鸡款15379元。考虑到自家为小本经营,手头上也需要流动资金,李某便催促姚某尽快付清购鸡款。但姚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2011年6月5日,姚某实在磨不过才以“廖某某”的名义写下欠条交给李某,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前还清欠款。李某也总算长出一口气,认为“有了欠条就什么都好办了”。
随着时间推移,李某发觉这份欠条并没有发挥任何约束作用,该还的钱还是一分也没有收到。为此,李某还多次丢下在南宁的生意,到上思找姚某夫妇要求还款,但每次都无功而返。眼看姚某承诺的时间将要到期,依然毫无还款的迹象,心急如焚的李某只能于2012年12月18日将一纸诉状呈上法院。
开庭后,李某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将该欠条原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然而,让李某万万想不到的是,作为被告之一,姚某的丈夫却在庭上辩称,其根本不认识李某,也从来没有与李某有过任何生意往来,如今仅凭一张署名为“廖某某”的欠条便要求自己还款,根本不符合逻辑,“廖某某”另有其人,李某应该找的是“她”而不是自己。而姚某则至始至终都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尽管手中握有欠条,但不管是庭上出示的其他书证或是证人证言,都始终无法证明姚某就是“廖某某”,也无法证明该欠条是姚某亲笔所写,姚某欠款的事实也就无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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