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免职后仍持公章被诉返还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原告诉称,2005年9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被告出任公司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也将一枚保密封存印章交与被告。被告正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长期滞留国外,即使在国内,也不到公司上班,不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另一方面,被告利用其持有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任意处置公司财产。鉴于被告在任职期间的恶劣行为,2007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免除被告法定代表人一职,但之后被告拒绝原告让其交回印章的要求,多次使用该印章,给原告造成了极坏影响。
原告认为,公章作为公司对外统一使用的代表公司的符号,应当由公司保管,但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持有并不法使用公司印章,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及财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并归还占有的公司文件。
樊某原为长城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樊某被公司免职后仍持有公司印章,该公司将樊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并归还占有的公司文件。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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