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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房产加盟店,被判代偿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商家为占居市场份额打品牌效应,采取“做大蛋糕”方式,招揽同业务单位开设加盟店,但若经营中被接纳的加盟店卷款逃逸,最终还得有被授权使用品牌的公司来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秦小姐诉上海佳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歆公司)返还房款8万元及贷款利率案作出判决,全额支持秦小姐的诉求。

    2007年8月22日,秦小姐与房屋出售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通过佳歆公司居间,由秦小姐以215万元转让价款,购买一处152.5平方米二手房。期间,除首付款外,秦小姐还通过上海某市政公司向佳歆公司交付70万元的本票一张,该款项经佳歆公司提现,转交上海越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越超事务所)负责人黄挺。之后,房屋出卖人欲提高房屋出售价格,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未继续进行。同年10月中旬,秦小姐收到退款62万元。因还有8万元房款未退,2009年5月秦小姐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佳歆公司辩称没有拿秦小姐的70万元房款,而秦小姐和卖家经越超事务所居间签订买卖合同。声称越超事务所是佳歆公司的独立加盟企业,受佳歆公司的统一管理,授权使用佳歆公司品牌,但核算两家都是独立的。鉴于越超事务所没有银行账户,才借用佳歆公司账户收取秦小姐70万元房款,公司在收到房款后,已分两次将该款项转入越超事务所黄挺的个人账户。在秦小姐提出要求返还8万元后,公司也曾积极寻找,黄挺却下落不明,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佳歆公司还认为该70万元本票开具单位是某市政公司,秦小姐不应当成为本案原告。

    审理中,法院查实在2006年1月17日,佳歆公司作为甲方、黄挺等作为乙方签订《上海佳歆房产加盟合同》,佳歆公司同意黄挺加盟佳歆房产,享有使用“佳歆房产”及备案合同文本的权利。而涉及秦小姐与房屋出售方争议诉讼,已经另案诉讼解决,二审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佳歆公司与越超事务所签署加盟合同,越超事务所作为佳歆公司的加盟商,被授权使用“佳歆房产”及备案合同文本的权利。在秦小姐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列明中介单位为佳歆公司,且秦小姐支付的70万元房款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佳歆公司的账户,佳歆公司应为本次房屋交易的居间方。佳歆公司作为居间人,收取秦小姐支付购房款70万元,其转交对象应是房屋出卖人。若秦小姐与房屋出卖人产生纠纷,也应将房款返还秦小姐。

    法院还认为,造成秦小姐未能收到全额退款,佳歆公司应承担余款8万元的还款责任,导致加盟商越超事务所黄挺未向秦小姐全额退款,佳歆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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