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申诉资料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诉人文xx的委托,担任其诉张xx转让费一案,再审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认重视:
一、 终审判决定性错误。
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涉及企业经营权的转让,该企业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即《转上书》无效”,从上述认定可以看出,二审判决认定《转让书》是经营权转让合同,显然是错误:
1、从《转让书》约定看,约定转让标的物是饮水店的铺位、饮水设备,债权债务以及文xx经营多年所形成的客户资源这一无形资产,根本没有涉及营业执照,以及该饮水店经营转让的问题,是《合同法》分则中的“买卖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完全是一种财产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流转权,是可以转让,不需要登记的,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要约、承诺,合同即成立,不违反法律特别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涉案的饮水商店没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双方均是明知的,双方不存欺诈,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履行了此合同。作为该店的经营权问题,受让方在接受转让后,完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获得经营权,不能以没有营业执照,而否定时产转让协议的效力。
3、双方达成《转让书》后,张xx即付4万转让费给文灼洪,其佘4万张xx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约定:“现有张欠文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第一个(月)付贰万元正,第二个(月)全部请还”,由此欠条不难着出,《转让书》的余款转让费已转化成了债权债关系。
4、从整个《转让书》看,始终约定是财产转让内容,根本没有只言片语涉及到经营权,而二审判决书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式的真实意思”。终审判决背弃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而作无限制扩大解释,主观定理性为经营权的转让,显然是错误的。
5、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涉及经营权,根据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该《转让书》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认定事实错误。
1、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相矛盾,二审既认定申诉人没有强行收回饮水店,又认定申诉人有过错,两种认识相互矛盾,(2)既然被申请人自行弃店而走,其损失理应自行承担,何故让申请人承担5000元的押金损失呢?至于文灼洪册“东莞市长安光辉饮水商店”是在被申请人停止经营后注册,是一种合法行为,没有过错。再退一步讲,既然认定《转让书》无效,应当返还财产,也应认定退回张李需转让时收到的财产呢?而终审判决确不作任何认定,显然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转让书》,只是双方关于水店财产权利转让的协议,根本没有涉及到经营权,对财产权的转让,应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认定《转让书》合法有效,即使涉及到水店经营权的转让,《协议书》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定,确认其效力,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促进和鼓励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转让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应支付尚欠的转让费4万元,二审法院认定《转让书》无效应而作出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