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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贼一年盗69辆农用车卖废品 四人收赃同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马某海、陈某涛盗窃罪,姚某彬、曹某树、章某路、蒋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姚某彬、曹某树、章某路、蒋某辉四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并分处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断线钳、拖拉机摇把、头盔、矿灯及一辆五菱微型面包车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海系来安县大英镇村民,曾因盗窃罪三次被来安法院判刑,自2011年6月18日夜至2012年6月期间,为获取不义之财,马某海伙同陈某涛采取先将被害人停放的手扶拖拉机推行一段距离,再用摇把摇响开走的方式,盗窃手扶拖拉机63辆,摩托车4辆,电动车1辆,货车1辆。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169130元。

  被告人姚某彬等4人分别是南京市、滁州市、来安县等地的个体废品回收站老板。4名被告人分别以废品的价格收购马某海、陈某涛盗窃所得的手扶拖拉机、摩托车、货车等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海、陈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姚某彬等四人明知是赃物,仍然多次收购从中牟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四被告人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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